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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一直没还钱,我能问他要利息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2 18:40:00    

基本案情

丁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2022年4月,丁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刘某随后通过转账方式向丁某支付3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要,丁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24年8月,刘某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丁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某向原告刘某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已成立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丁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刘某主张借期内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借条中约定有借款期限,被告丁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刘某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法官提醒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期满后未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后者为法定利息,是对逾期不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出借人都可以向借款人主张。

另外,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时,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在日常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切勿因逾期还款增加不必要的借贷成本。

河南法治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李亚瑾

来源: 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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